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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月25日,武侯區人民法院,被告手銬已經解開正在脫囚服,準備受審。
  哪些不能“脫”
  故意傷害、故意殺人、暴力犯罪等有可能判處重刑的案件中,即便是被告人自己提出,希望解除手銬和脫去號衣,法官一般不會准許。遇到個別有精神疾病或試圖自殺、逃跑的被告,一旦解除手銬,也會帶來風險。
  哪些可以“脫”
  在審理一些職務犯罪、經濟類犯罪的案件中,一般都未穿著號衣受審。只要不是審理暴力犯罪的,可能判處輕刑的案件,法官都會要求法警在庭審前為被告人解除手銬。
  華西都市報:穿囚服、戴手銬、剃光頭……按照最高院和四川省高院的要求,在審理刑罰較輕的刑事案件中,這類司空見慣的受審場面或難再看到。今後的庭審中,嫌疑人和律師同樣西裝革履上庭的情況或將出現。在他們開口說話前,你甚至一時難辨誰是律師、誰是被告。儘管四川省高院去年曾就此發文,但大多地方法院在“脫”與“不脫”的選擇上,仍在糾結。
  近日,成都市的一些法院嘗試改革刑事案件的庭審方式,讓被告脫去號衣受審。但記者連日走訪發現,這在成都尚未全面實施。其實,最高法也在最大程度“保護被告人權利”的前提下,尋求規避“意外風險”的平衡點。
  庭審現場
  庭前脫囚服
  法官4次提醒可自我辯護
  27日上午11時,一起涉嫌“妨礙公務罪”的案件在成都青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法官落槌前,犯罪嫌疑人範女士緩步走進法庭。在被告席站定,身旁的法警上前,迅速摘下了她的手銬。
  與以往不同的是,範女士並未身著號衣,而是穿著一件黑色羽絨服。開審後,見範女士較為沉默,法官先後四次提醒說,“你可以為自己辯護。”
  公訴人出示的相關證據顯示,不久前,在民警查處範女士家中的賭博機時,範女士強行阻止民警執行公務。她不但脫下高跟鞋襲擊民警,還咬傷民警。公訴人建議依法判處範女士妨礙公務罪成立,並酌情量刑。
  事實上,庭審時讓被告脫去號衣,這在成都並非首次。25日,在成都武侯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,法官除了讓法警將奧迪女司機陳思思的手銬打開外,還根據新規定允許被告脫掉號衣後,再接受法庭詢問。
  記者調查
  穿號服受審仍普遍
  非暴力犯罪可不穿
  就脫號衣受審在成都各大法院的實施情況,連日來,記者走訪中發現,並非所有的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,都會讓被告人脫去號衣受審。但只要不是審理暴力犯罪的案件,法官都會要求法警在庭審前為被告人解除手銬。
  一位刑庭法官告訴記者,此前,在指控故意傷害、故意殺人等類似的暴力犯罪的案件中,即便是被告人自己提出,希望解除手銬和脫去號衣,法官一般不會准許。但在審理一些職務犯罪、經濟類犯罪的案件中,一般都未穿著號衣受審。還有遇到個別有精神疾病或試圖自殺的被告,一旦解除手銬,也會帶來風險。
  該法官說,這也是防止庭審過程中出現意外,各個法院落實情況之所以不一樣,恰恰在於這些風險。“況且發文的用詞是‘可’,而非‘應當’,正是考慮到這種因素,很多法官都是依個人的理解來判斷是否該脫去號衣、解除手銬。”該法官說,但寫進刑訴法中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內容,各個法官都會堅決落實。
  變革難處
  脫號服去手銬
  意外情況難快速處理
  和部分法官對此保持謹慎的態度一樣,一位從事法警工作已近20年的老法警也提到了執行過程中的難處。他說,負責押送、看管嫌疑人的過程中,一旦出現意外,就會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。
  該位老法警說,在很多基層法院,審判區和辦公區沒有完全分開,也沒有專用通道。開庭前,由法警將嫌疑人帶至法庭,如果這期間脫下號服,遇到人多的時候,嫌疑人一旦混入人群,法警很難第一時間將其找到。“事實上,嫌疑人身著號服,對法警管理起來有很大好處。”老法警說,就算在法庭上才脫去號服,一旦發生意外,沒了黃色號服,趕來增援的法警也不好辦,很難快速處理。
  此外,法警要面對很多犯罪嫌疑人,對每一位嫌疑人的精神狀況和潛在危險,無法一一瞭解。因此,法警在押送和管理嫌疑人的過程中,往往極為謹慎。“但有時候嫌疑人想多看一眼親友,我們往往會通融。”該法警說,法外有情,但不能違背原則。
  調查
  律師
  穿號服或引導旁觀者“預設”有罪心理
  常年從事刑事辯護的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成安博士說,但在他接手的刑事案件中,目前真正讓被告脫去號衣的案例還很少見。
  在成安看來,服飾和戒具對被告人和辯護律師來說,心理上有重大影響,甚至對旁聽人如何看待被告人的心理也有重大影響,這是事先“預設”的有罪心理。
  成安說,我國的刑事法庭佈局是“四方格局”,即:審判台位於法庭正後方,在審判台的左右側分設辯護台、公訴台,法官對面設被告席,處於受審地位。而在國外的庭審中,被告人和律師坐在一起,方便被告人徵詢律師意見、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。由於被告自助選擇服飾,同樣是西裝革履出庭,“在他們開口前,人們根本無從分別誰是辯護人、誰是被告。”成安舉例說,美國著名歌星邁克爾·傑克遜在“孌童”案中受審時,精心設計出庭著裝,身著白色服裝告訴眾人“他是無辜的”。
  市民
  有人贊成有人怕發生意外
  法院有關刑案被告人是否該脫衣受審?華西都市報記者在成都市6城區隨機採訪了共50位市民,其中43人明確表示支持,5人表示反對,兩人表示無所謂。
  “贊成派”的劉女士直言,自己的一位叔叔在數年前因涉嫌詐騙曾受審,當時她曾參與庭審。叔叔站在被告席上,身著黃色號衣,戴著手銬的形象讓她心裡十分難過,“能換上正常衣服受審,家裡人心裡要好受得多。”
  市民黃先生則持不同意見,他認為,庭審作為法律執行的一種手段,應該具有威懾力和壓迫性,“穿衣服受審可以給被告人一種警示。”市民黃女士則更擔心潛在的風險,“怕出啥子意外,特別是解了手銬之後。”
  背景
  河南“嘗鮮”脫囚服 四川去年曾發文
  據《中國青年報》報道,本月24日,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,河南法院將對刑事案件庭審方式進行改革,去除刑事庭審中被告人“犯罪化標簽”。這意味著,在今後的法庭審判中,被告人將不穿囚服、不戴戒具。甚至,還將獲得法院提供的紙筆,以方便在庭審時記錄。
  去年7月,四川省高院曾就此下發《關於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進一步加強被告人人權保護的通知》。通知中要求,法庭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脫去看守所號衣受審。“這是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。”省高院刑二庭法官譚勇說,“剃光頭、穿馬甲、戴手銬,這像是給被告人貼上了犯罪的‘標簽’,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,與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司法理念、原則相違背。”
  最高法:也在尋求最大的平衡點
  2009年,最高法在發佈的《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》指出,“在法庭審判活動中,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;對於有可能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、行凶和自殺、自殘可能的被告人,可以不解除戒具”。
  但在司法實踐中,被告人剃光頭、穿囚服、站鐵籠、戴戒具受審等現象仍較為普遍。今年11月,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曾明確,最高法已經要求不允許被告人出庭剃光頭、穿號服。但他同時表示:“怎麼最大化地做到平衡,也是我們要著力關註和解決的重點。”
  華西都市報記者 吳柳鋒 熊浩然 見習記者 王海燕 實習生李蘭攝影呂甲  (原標題:讓犯嫌脫掉號衣受審?部分法院糾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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