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,啟東一男子連某在工作時突發疾病,先後在兩家醫院接受治療,後來,他感覺病情有所好轉就沒按醫囑住院治療,結果,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。之後,當地人社部門將其認定為工傷,用人單位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。10月17日,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,連某符合工傷法定條件,該單位的訴訟請求最終被駁回。
  通訊員 顧建兵 殷勤 現代快報記者 嚴君臣
  2013年3月,連某受聘一家船舶工程公司,同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,連某在該公司碼頭上工作時突發疾病。在工友的陪同下,連某先後去啟東市寅陽鎮醫院,及啟東市匯龍鎮醫院治療。
  但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轉後,連某未遵醫囑住院治療。當天21時左右,連某病情突然加重,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診所輸液。不久,連某就昏倒在床上,後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同年11月,連某的妻子李女士向啟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後被認定為工傷。但船舶公司認為,連某雖然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,但其未遵醫囑住院治療,屬於拒絕治療。此外,連某再次發病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,不應享受工傷保障待遇,遂向海門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  後經海門市法院審理認為,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病情,而其疏忽病情的嚴重性導致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,僅是其死亡的間接原因。在整個治療的過程中,鑒於連某本身對疾病治療醫學知識的認知能力,其雖然在選擇治療機構對象及治療方式上存有過失,但不影響工傷認定。最終,該院判決維持啟東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。近日,船舶公司不服,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,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。
  據南通中院承辦法官張祺煒介紹,一般來說,只有患病職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療病情將惡化而自願放棄治療,或者醫生強烈建議繼續治療而患病職工明確表示拒絕,方纔構成拒絕治療。
  就本案而言,連某在經過治療後,感覺自己病情有所好轉,其要求離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,且連某在病情加重時,亦主動去小診所輸液治療。在這種情況下,從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勞動保障立法目的出發,就不能認定連某系自己放棄治療或拒絕治療,故認定連某的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。
(編輯:SN1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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