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江商報消息 女子患牙齦癌,拔牙致癌細胞擴散轉移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)女子患牙齦癌到醫院就診,糊塗醫生錯誤拔掉兩顆牙,加速女子癌細胞擴散轉移而死亡。法院判決,醫療過錯縮短了患者生存期,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,賠償患者家屬10萬餘元。
  鑒定:輕率拔牙縮短了患者生命
  2009年8月31日,熊某因牙齦腫痛到浠水縣人民醫院就診。醫生診斷可能是牙齦癌,需做手術,但應熊某的要求,在未作病理檢查的情況下,醫生在局部麻醉下拔出了熊某的下牙床兩顆牙。
  輸液5天不見好轉後,熊某再次來到浠水縣人民醫院就診。這一次,醫院確診為牙齦癌,讓熊某住院治療。5日後,醫院對其實施左下牙齦癌切除術。
  因病情仍未見好轉,同年10月9日,熊某住進武漢大學口腔醫院治療。10天后,醫院對其手術,23天后出院。此後,熊某回到浠水繼續治療。
  2010年7月12日,56歲的熊某因醫治無效死亡。熊某家人認為,浠水縣人民醫院先是輕率錯誤地拔牙,在確診為牙齦癌後,手術又只是部分切除,切除不徹底導致癌細胞快速擴散,加速了熊某的死亡,遂起訴至浠水縣人民醫院,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7萬餘元。
  浠水縣人民醫院稱,拔牙是應熊某要求,手術前已盡告知義務,家屬簽字同意了手術方案。該院還委托同濟法醫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。
  去年11月30日,同濟法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結論,熊某符合因患左下頜及頰部鱗狀細胞癌伴遠處轉移而死亡,其死亡後果主要是由所患疾病轉歸所致。浠水縣人民醫院拔牙及對牙齦癌手術方案選擇欠合理、操作欠規範,該過錯行為一定程度上縮短了熊某的有效生存期,與熊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次要因果關係,建議該院過錯參與度為20%—30%。法院據此認為,浠水縣人民醫院應承擔25%的賠償責任。
  賠償: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
  浠水縣人民醫院稱,牙齦癌五年的生存率不到30%,其惡性程度高,故熊的死亡賠償金不能按20年計算,而應按5年計算。
  法院認為,死亡賠償金屬於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收入減少的損失賠償,同時是對受害人親屬遭受的間接損害而賠償的費用,是以被侵權人死亡為給付條件的,一般補償20年,不是醫院所理解的20年有效生存期就賠20年,5年有效生存期就賠5年。
  法院遂作出判決,浠水縣人民醫院賠償熊某家人死亡補償金、治療費、喪葬費等共計108617.55元。  (原標題:拔牙“加速”患者死亡 醫院為過錯買單10萬元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sdafuzwi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